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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六)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