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常見問答 | 全台ATM分佈網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已聲請執行,但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持民事執行處核發之證明書正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得向提存所 ...
一、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蓋與提存時同一枚印章,印章不同時,需附印鑑證明。但如取回金額超過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一律檢附印鑑證明,並蓋用印鑑章)。
二、繳回原提存書(如遺失,須聲請公告並登報)。國庫存款收款書宜一併繳回
三、取回提存物之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聲請返還提存物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為: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者: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判決書正本或影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國104年7月2日(含本日)以前確定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受擔保利益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