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 | 全台ATM分佈網
相關罰則為何?答:(一)農民自製之酒品,如欲販賣,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可販賣。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 ...
〇菸酒定義答: 所謂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其分類如下:(一)紙(捲)菸,(二)菸絲,(三)雪茄,(四)鼻菸,(五)嚼菸,(六)其他菸品。(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
答: 所謂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酒類之分類如下: (一)啤酒類。 (二)水果釀造酒類:1.葡萄酒,2.其他水果酒。 (三)穀類釀造酒類。 (四)其他釀造酒類。 (五)蒸餾酒類:1.白蘭地,2.威士忌,3.白酒,4.米酒,5.其他蒸餾酒。 (六)再製酒類。 (七)料理酒類: 1.一般料理酒,2.料理米酒。 (八)酒精類:1.食用酒精,2.非食用酒精。 (九)其他酒類。(菸酒管理法第4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
答: 所稱料理酒類分為兩類,定義如下: (一) 一般料理酒:指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食用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食用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0.5%以上之鹽,指每100毫升料理酒含0.5公克以上之鹽。(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7款第1目) (二) 料理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7款第2目)
答: (一)所謂再製酒類:指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6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