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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事故慰問: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本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榮服處並得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五、一般規定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妥善照顧榮民、榮眷及 遺眷之生活,辦理相關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及特殊事故慰問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 退除役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 士(民)、榮胞。 (二)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 、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 ,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 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具低、中低收入 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 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 新臺幣一萬元。 3、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 新臺幣一千元。 5、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現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 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核發權責: 1、本會: (1)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未達新臺幣五千元。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授權榮服處依前款核發標準辦理。 (三)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