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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8、採計職系專長20學分,係以高考3級文化行政職系類科之專業科目認定,每科最高採計6學分,認定權責係在銓敘部、台端如欲取得文化行政職系專長,建議可參考現職公務人員 ...
「任免銓敘」相關問題 41~50
Q41 、原本是經建行政職系,大學時有修過資訊學分超過 20 學分以上,請問要如何轉職到資訊處理職系?(1060719 修正)
A41 、如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按修習資訊處理職系相關 20 學分取得職系專長,必須參照高考三級資訊處理考試類科之專業科目採計學分。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3 款及第 6 條第 4 款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 10 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 106 年 2 月 1 日施行。
Q42 、除了學校、托兒所、衛生所有設置外,還有哪些機關有設置,可依醫事人員法任用公職護士?另外目前商調與調任的管道為何(事求人)?還需要另外甄選或考試嗎?有無官方的商調方式?
A42 、所詢現在除了學校、托兒所、衛生所有設置外,還有哪些機關有設置,可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的公職護士,實務上應該還有公立醫院及部份消防機關;各個機關新進醫事人員時,仍應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外補規定辦理甄選,可隨時注意相關機關事求人徵才訊息。
Q43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否只請 4 個月於學期中回到原職?
A43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