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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公布之。...第五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公布日期:61年12月01日 號次:第250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茲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交通部部長 高玉樹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六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設中央氣象局。第 二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氣象觀測、預報技術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二、天氣報告及颱風警報業務策劃、督導與查核事項。三、氣象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事項。四、所屬氣象測站之管理及各機關、團體、學校附設氣象測站之核准與輔導事項。五、氣象資料之蒐集、處理及供應事項。六、氣象通訊、雷達與電子設備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查核事項。七、航空、水文、海洋、農業及其他應用氣象之策劃、推行事項。八、地震、天文、大氣汙染等觀測、報導、研究之規劃及推行事項。九、氣象儀器、通訊及電子器材之籌補、檢修、管理事項。十、國內外氣象業務聯繫及合作事項。十一、氣象技術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十二、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第 三 條 本局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 四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編審一人至三人,專員五人至九人,視察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