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 ... | 全台ATM分佈網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新聞稿...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就109年度大字第5號事件舉行言詞辯論,今日(5月7日)宣示裁定,主文為:民國107年 ...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就109年度大字第5號事件舉行言詞辯論,今日(5月7日)宣示裁定,主文為: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 本件裁定係因本院合議庭受理108年度上字第36號解聘事件時,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亦即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下稱新法)關於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性平會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之解聘處分,是否溯及適用?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而有統一之必要,經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意見後,有一庭同意徵詢庭見解,有二庭不同意,合議庭乃將上開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壹、 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
被上訴人賴杰治係上訴人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專任教師,上訴人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接獲該校甲生反映被上訴人於104年1月31日對其有性騷擾行為(下稱系爭行為),上訴人即於105年2月17日召開104學年度第2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第1次會議,決議成立3人調查小組。上訴人復於105年3月17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2次會議,應被上訴人請求,決議增加2位具心理治療、心理衡鑑或心理諮商與輔導專業之調查委員,為5人調查小組,成員均外聘。性平會調查小組於105年6月2日完成調查報告。上訴人於105年6月22日召開104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6次會議決議性騷擾成立。上訴人於105年7月22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第8次會議,依行為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核予被上訴人解聘處分並以被上訴人系爭行為非屬情節重大,決議被上訴人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上訴人並以105年7月29日彰女學字第1050005647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被上訴人前揭教評會決議內容。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駁回後,被上訴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