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識本院 | 全台ATM分佈網
高雄州廳管轄高雄、鳳山、屏東、恆春、澎湖等9個郡。州廳舊址,原為高雄市價值最高之建築地段,其原建築物為「山」字形,鋼筋水泥大樓,氣派宏偉 ...
本院在光復前之民國13年(日治時代大正14年)7月1日,為台南地方法院在高雄成立之高雄出張所,僅辦理土地登記事務。民國22年( 日治時代昭和8年)3月15日昇格為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即分院),另設高雄支部檢察局,開始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民國29年(日治時代昭和15年)12月20日獨立為高雄地方法院,院址設於高雄市山下町三丁目九番地(即原高雄看守所舊址,現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職務宿舍地址)。管轄區域包括高雄州以下之澎湖廳(即澎湖縣)、高雄街(即高雄市)、屏東郡、東港郡、潮州郡、恆春郡(以上4郡現今屬屏東縣)、岡山郡、鳳山郡、旗山郡(以上3郡現今屬高雄縣)除辦理民、刑事案件外,兼辦土地登記事務,並於岡山、旗山、鳳山、東港、潮州、澎湖等地區設立土地登記出張所,直至光復。民國34年2月間因盟軍轟炸日烈在山下町之院舍遭受盟機炸燬,業務已呈停滯狀態。院方只得疏散至高雄市林德官院長官舍(原高雄市四維一路司法之家,現為高雄市四維一路與和平一路交叉口)。而檢察局則疏散至高雄縣旗山郡龍肚(即現在美濃鎮之廣善堂)辦公,直至臺灣光復,始遷回高雄市鼓山區山下町院舍。但當時該處院舍已呈一片敗瓦殘垣,無法辦公。台灣光復後乃暫借高雄商業職業學校部分教室充做辦公室辦公。自民國34年12月16日開始接收工作,由日據時期高雄地方法院末任院長豐田博雅親將印信捧交我方首任院長馮正樞接管,結束日本在台灣高雄地區行使51年之司法權。惟學校為百年樹人之所,非久居之處。旋於35年6月25日向高雄市政府借用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原高雄州廳舊址充為辦公廳舍,院舍遠眺萬壽山面臨仁愛河、風景優美、交通便利。但高雄州廳廳舍亦曾遭盟機炸燬,電燈全無。遂先進行整修炸燬之廳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檢察處於民國35年8、9月間遷入正式辦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院舍,其建築物係於民國20年(日治時代昭和6年)3月20日竣工。為臺灣總督府所屬之高雄州廳廳舍。高雄州廳管轄高雄、鳳山、屏東、恆春、澎湖等9個郡。州廳舊址,原為高雄市價值最高之建築地段,其原建築物為「山」字形,鋼筋水泥大樓,氣派宏偉且堅固。建築的配置,中間主棟樓房為高雄州廳辦公處所;另在右後方配有平房1棟,左後方配有2層樓房1棟,光復後右後方之平房為高雄市政府衛生院(後改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