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相關規定 | 全台ATM分佈網
2020年11月20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相關規定.※觀察勒戒與戒治處分之法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發布日期: 109-11-20 最後更新日期:110-03-03 資料點閱次數:25696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相關規定
※觀察勒戒與戒治處分之法源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即五年內再犯不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是直接判刑)
※關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關於寄入物品之規定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之規定:「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關於接見、發受書信之規定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