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 全台ATM分佈網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無使用執照者,按...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交由新竹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本府公告之。
中華民國97年11月06日新竹市政府 府行法字第0970110784號令修正發布
本細則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
房屋稅徵收率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經新竹市議會通過後實施。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規定如下: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
三、房屋變更使用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起算日。
前項第二款增建、改建所增加之產值,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得免予申報,但仍應併入總值課稅。
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應於接到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之日起二十日內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本條例實施前,已在稅務局設有房屋稅籍者,免辦房屋稅籍申報。
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者,稅務局應另行指派人員調查,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應依同條第一項一至三款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交由新竹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本府公告之。
房屋遇有重大災變時,稅務局應逕予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