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內容 | 全台ATM分佈網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二、人民陳情案件,除法律另有 ...
公布日期 101年04月27日
中華民國80年7月25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3年12月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5年12月2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90年1月2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華總公三字第10110033000號函修正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人民陳情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承辦人員應就訴求要旨作成紀錄摘要,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如有必要,得請補陳資料。
四、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探求陳情人之真意,詳研具體訴求,本於合法、合理、合情之原則,為迅速、確實之處理。
五、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應不予公開。
具名檢舉之陳情案件具下列情事者,受理陳情單位應衡酌予以保密之必要:
(一)檢舉人須非屬匿名、冒名,且有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須具體明確。
(三)陳情內容須已具體指明違法情事。
陳情書之信封或內容註明密件或請本府對陳情身分保密者,經受理陳情單位檢視陳情 內容後,認無保密必要者,以非機密文書處理。
第二項所稱違法,包括刑事不法、行政不法及民事侵權行為等三類。
六、書面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