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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109學年度各學制每學期收費標準如下:...本校外國學生(含陸生)之學雜費收費學士班第五學年起,碩、博士班自第三學年起,視同為延修生辦理。
費用
(一) 本校 111 學年度各學制每學期收費標準如下:
(二) 延修生學雜費收費標準如下:
備註:
1. 本校外國學生(含陸生)之學雜費收費學士班第五學年起,碩、博士班自第三學年起,視同為延修生辦理。
2. 學士班延修生:9學分(含)以下收取延修生學分費及雜費;10學分以上則收取全額學分學雜費。碩、博士班延修生:9學分(含)以下收取延修生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10學分以上則收取全額學分學雜費。
3. 碩、博士班延修生(含陸生),若已修畢所有畢業學分數,僅剩論文未完成者,僅需繳學雜費基數。
4. 外國學生(含大陸學生)延修生,學雜費繳交分2個階段,第1階段為註冊前繳納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第2階段俟同學加退選確定後2週,繳交學分費。凡本校在校外國學生(含大陸學生)延修生須繳納雜費或學雜費基數。
5. 本校研究生、學士班延修生及自費選讀生,修習學分數與上課時數不同課程時,比照校際選課、暑期班繳費方式,依學生身分、選修課程所屬學院(系)別及上課時數繳交學分費。(105次及148次教務會議通過)
6. 100學年度起入學之外國學生(含大陸學生)及自101學年度起入學就讀IBMBA班之外國學生(含大陸學生)實施辦理。
(三)其他各項費用
備註:
1.外國學籍生入學後,尚未在臺居住滿6個月且未加入全民健保前,需投保一般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以每學期(半年)收取乙次。
2.大陸學生在臺就學之醫療保險收費方式:學籍生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