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 | 全台ATM分佈網
2014年12月11日—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不得送入。...郵寄包裹,須由收容人本人事先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非經申請, ...
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 發布日期: 103-12-11 最後更新日期:110-10-29 資料點閱次數:88321一、 送入金錢 (一)、 外界送入金錢時間,08:00至11:45,13:30至16:45。 (二)、 外界送入金錢,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份。 (三)、 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四)、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一萬元為限。 (五)、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機關得限制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二、 送入飲食 (一)、 送入飲食時間,08:00至12:00,13:30至16:00。 (二)、 送入飲食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份。 (三)、 各類收容人送入飲食次數如下: 1. 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送入飲食1次。 2. 受刑人:不分級別,每3日送入飲食1次。 3.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四)、 送入之飲食每次不得逾2公斤。 (五)、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經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之飲食,建議家屬不要送入。 (六)、 限制: 1. 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不得送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