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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採逐櫃查驗無異狀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儀器查驗者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其抽驗件數得視貨物之性質、種類、包 裝、件數之多寡等情形酌定之。但必要時得全部查驗。
第 3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方式為之。
第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儀器查驗(或稱儀檢):指利用儀器對貨櫃(物)實施檢查,藉由掃 描貨櫃(物)產生之影像,判讀內裝貨物有無異常之查驗方式。 二、人工查驗:指驗貨關員對貨櫃(物)進行實體查驗,判別實到貨物是 否與申報內容相符之查驗方式。 三、驗貨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物人工查驗或複驗之關員。 四、儀檢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櫃(物)儀器查驗之關員。 五、海關儀檢站:指海關所設置供施行儀器查驗作業之場所。
第 5 條 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報關人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 二、貨櫃(物)經核定以儀器查驗。 三、前款貨櫃(物)經發現異常須辦理人工查驗。 前項以人工查驗之貨櫃(物),如發現貨物全部未到或未到齊或報關人故 意拖延不會同查驗者,應在報單上註明後報請派驗報單主管人員處理。必 要時海關得會同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主逕行查驗。 驗貨關員查驗進出口貨物,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第5-1條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 ,採逐櫃查驗無異狀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