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 全台ATM分佈網
2021年7月2日—(一)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發布日期: 110-12-08 最後更新日期:110-12-16 資料點閱次數:73211寄入之食(物)品: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第三條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
第四條 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第五條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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