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 全台ATM分佈網
·如對於案件處理或其他事項有任何疑問,請逕寄至本局局長信箱(https://www.klg.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67)詢問,或洽本局交通警察隊02-2423718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規定 -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o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o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o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第21條規定 -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第22條規定 -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檢舉,並將處理情形回覆檢舉人。
前項檢舉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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