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外職業訓練補助申請 | 全台ATM分佈網
3.榮民(眷)、二類官兵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提出參訓申請,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通訊)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後參加。4.非屬榮 ...
推到: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此 連結[1] 分享 發布日期:109-03-04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花蓮縣榮服處-會外職訓補助近期開班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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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2.本辦法補助範圍,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3.榮民(眷)、二類官兵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提出參訓申請,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通訊)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後參加。
4.非屬榮民(眷)、二類官兵之其他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提出參訓申請前應先提供退伍令由本處交輔導會轉國防部核認屬志願役身份後,始可提出參訓申請,國防部核認期間約30個工作天。
5.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 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 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6.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職機構所開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