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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摘錄) 第7條之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採列舉式限定可檢舉違規條款) 一、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第23條: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檢舉違規事實如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舉條款,將不予舉發,請依選單點選違規事實及加註敘述,或先點閱「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1]」檢視後再行點選,勿隨意點選以免造成無效檢舉。 二、民眾可檢舉條款內「輕微違規免予舉發之違規態樣審核認定原則[2]」。 三、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影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檢舉人提出原始照片或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四、汽車因上、下客、貨而違規臨時停車,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檢舉時請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