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全台ATM分佈網
01.如何向調查局陳情檢舉違法案件?倘投書資料有圖片或影音資料應如何傳遞?
發布日期 2015/11/10 16:50:45 更新日期 2019/08/08 15:37:11
陳情檢舉方式可上網、信函、電話或親自皆受理;希望儘量提供詳細的資料,包括涉嫌人係何人、何時、何地、如何違法等,以利查證及後續偵辦;至於本局陳情檢舉信箱舉報之案件,倘需提供附加檔案(含圖文檔案總容量在10M Bytes以下),可採一般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逕寄 [email protected]信箱;倘圖文檔案總容量逾10MBytes,恐發生網路傳遞錯誤,建請將圖文資料燒錄成光碟,逕寄: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收或逕赴所在地之本局調查處站提交。
依法院組織法第60、61條規定檢察署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為國家公訴人代表,並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另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條1項2款規定負責審理如本局等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故本局對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之案件原則尊重,不會重啟調查;倘不服檢察官處分結果,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救濟,或檢具新事實、新事證再提告訴。
本局「為民服務」項目,依規定僅辦理民眾火焚鈔券鑑定、污(破)損鈔券鑑定、及血緣關係鑑定等三大項協助;至於測謊、筆跡鑑定、影像分析等其他項目,僅支援各級院、檢單位因偵審案件需要,囑託本局協助鑑定;倘民眾係訴訟證據判讀需求,應向承審法院聲請,由該院決定是否囑託本局協助鑑定確認證據力。
本局受理民眾檢舉貪污犯罪,不論匿名或具名檢舉,若其內容具體或有查證路線者,均列為偵辦案件線索依據,尚非需有具體證據方得受理檢舉。另依據「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瀆案件注意事項」規定,於受理檢舉貪瀆犯罪時,對檢舉人其姓名、身分應予以保密,如檢舉人對於所檢舉之事實曾經目睹耳聞,如有必要,並得其同意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