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 ... | 全台ATM分佈網
為強化食品業者之倉儲及物流相關管理,衛福部前於107年7月18日修正發布「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新增納入「物流業」及各業別之「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
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8-04-26 更新時間:108-04-26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8年4月26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明訂物流業等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之規模及實施日期等相關規定,強化食品業者資訊之掌握。
為強化食品業者之倉儲及物流相關管理,衛福部前於107年7月18日修正發布「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新增納入「物流業」及各業別之「倉儲場所基本資料」等內容,並配合於108年4月26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明訂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物流業者應登錄事項包含:(一)填報人基本資料、(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如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等行為,即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範之物流業者,應依法辦理登錄,亦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包括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中之總則及物流業等相關規定。物流業者倘對業者定義及登錄內容尚有疑問,則可參考「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相關Q&A問答集」(詳如附件)。
食品業者應依上述公告及辦法之規定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屆時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登錄。
該公告修正已透過業者說明會宣導相關政策及溝通,並載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www.fda.gov.tw) 之「本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