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大隊 | 全台ATM分佈網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大隊業務。第三條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一、行政組:警力配置、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330381600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警力配置、勤務規劃、外事、戶口、法制、交通、刑事、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
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員警考核、風紀維護、政風、政訓、保防、保安業務、特種警衛、一般警
衛、重大及臨時性勤務派遣、常年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駕駛工友管理、公共安全、民防及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秘書、研考、文書、出納、檔案管理、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中心事項。
五、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暨治安交通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機動
組合警力規劃管制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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