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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還沒找到工作前...核認證明」,可至各榮民服務處或至本會申辦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以取得「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 ...
發布日期:110-07-21 資料來源:就醫保健處
首先,請確認您是否曾經申請過「核認證明」(106年1月16日起退伍者或是106年1月16日後才申請身分核認者,為持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並在有效的輔導期限內,且必須為無職業狀態時(以健保投保類別判定有無職業),到榮總(或榮總分院)就醫,就可享有掛號費優免。
可能有以下4種情況:
◎情況1:您是在106年1月16日(不含)之前退伍,且在106年1月16日(不含)之前未曾申請過「核認證明」,可至各榮民服務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或至本會申辦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以取得「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申請過後才可享有優惠,若在完成申辦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前至榮總(或榮總分院)就醫之掛號費,則無法追溯退費。
◎情況2:您已申請過「核認證明」(106年1月16日起退伍者或是106年1月16日後才申請身分核認者,為持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且目前是無職業狀態(以健保投保類別判定有無職業),惟經榮總(或榮總分院)查詢您已不在輔導期限內,則無法補助。
◎情況3:您已申請過「核認證明」(106年1月16日起退伍者或是106年1月16日後才申請身分核認者,為持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經榮總(或榮總分院)查詢您在輔導期限內,但因為您目前為有職業,則無法補助。
◎情況4:您已申請過「核認證明」(106年1月16日起退伍者或106年1月16日後才申請身分核認者,為持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且在輔導期限內,而您目前正值工作轉換期,但經榮總(或榮總分院)查詢您仍為有職業狀態時,請您主動告知醫院櫃檯人員,櫃檯人員會協助您填寫「聲明書」,以做為該院向本會申請掛號費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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