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全台ATM分佈網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指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目標,針 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 動。
第 三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 體辦理。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 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 期結束。
第 四 條 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 大學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學士、碩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專科學校得 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副學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班之課程、授課 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分別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法令 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