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眷)、遺眷如何申請急難救助? | 全台ATM分佈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但榮眷及遺眷於第4款不適用之: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 ...
發布日期:111-09-01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答覆: 一、急難救助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但榮眷及遺眷於第4款不適用之: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3、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5、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榮民服務處申辦: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證明。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準用本要點有關榮民之規定辦理。惟不含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其遺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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