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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為保障榮民就醫權益,·二、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員(無職業榮民)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三、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為保障榮民就醫權益, 妥適運用醫療補助經費,加強貧苦弱勢榮民醫療照護,依據國軍退除 役官兵就醫辦法(以下簡稱就醫辦法)辦理本會所屬醫療機構申請補 助經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員(無職業榮民)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 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費用,由輔導會每 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全民健康保險署 )轉付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及榮民遺眷家戶代 表證者,其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項目如下: (一)赴大陸探親超量用藥、醫師指示用藥、因醫療需要之超項衛材等費 用。 (二)住榮民總醫院二人病房時,其病房費差額。 (三)經輔導會核准之健保不給付項目。 (四)專案醫療補助: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其醫療必須且不在前款補助範 圍之費用,得由輔導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補助,每人每年合計 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合計數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就醫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人員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者,其免繳之 掛號費由輔導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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