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銀行-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全台ATM分佈網
1.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 ...
定義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所稱專業信用,分為下列各類:(銀行法§87、88) 1.工業信用。 2.農業信用。 3.輸出入信用。 4.中小企業信用。 5.不動產信用。 6.地方性信用。
準用規定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業銀行準用之。(銀行法§89II)
金融債券之發行1.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2.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銀行法§90)
工業銀行業務之管理1.工業銀行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其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 (1)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企業者。 (2)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獨資、合夥經營者。 (3)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4)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但其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銀行投資關係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2.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3.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關係人,包括本行主要股東及負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銀行法§91-1)
工業信用1.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 2.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