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總論(三)-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全台ATM分佈網
行政法院之管轄...1.定義:管轄權係指同一種訴訟途徑的法院之間,受理案件之權限如何劃分。具體來說,管轄權是在處理某一訴訟案件,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各地之 ...
行政法院之管轄
(一)管轄權 1.定義: 管轄權係指同一種訴訟途徑的法院之間,受理案件之權限如何劃分。 具體來說,管轄權是在處理某一訴訟案件,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各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或是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進行審理。若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者,又應以哪個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之問題。 2.管轄權與審判權之關係 (1)審判權為管轄權的前提: 審判權的目的在於確定紛爭所應依循的訴訟途徑,就具體案件選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而管轄權則是確定訴訟途徑後,決定案件如何分配給各該法院進行審理。故,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二)管轄權之分類 1.事物管轄: 指管轄權是依據各該行政法院的職務進行分配;即各法院之間依其審級決定管轄權。自101年行政訴訟法修正後,行政訴訟制度改為三級二審制。 (1)第一審如為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者: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2)第一審如為適用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案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 2.功能管轄(職務管轄): 除第一審之裁判程序外,各行政法院依其司法作用,所為之管轄權分配。例如:上訴、抗告、保全程序、聲請收容程序、再審、重新審理等程序。 3.土地管轄(審判籍): 指在具相同事物管轄的法院之間,依其轄區來劃分管轄權。而所謂依轄區劃分,係指因被告或訴訟法律關係而與特定行政法院產生關聯,而定其管轄權。亦稱為審判籍。 (1)普通審判籍: 因被告而與行政法院轄區產生關聯,進而因此定其管轄權。 A.行政訴訟的管轄原則上採以原就被原則: 即以被告所在地或居住地決定管轄法院。例外情況則以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專屬管轄,或指定管轄定之。 B.法人(行訴第13條): (A)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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