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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公發布日:,民國88...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 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 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 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 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 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 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第 4 條 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