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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事項,並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
一、為規範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事項,並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以本府所屬下列機關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各項災害防救緊急措施及辦理本中心之幕僚工作: (一)風災(含龍捲風)、火災、輻射災害、爆炸災害:消防局。 (二)水災、旱災、坡地災害(崩塌、地滑)、土石流災害、堰塞湖災害:水利局。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工務局。 (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經濟發展局。 (五)養殖漁業寒害、海難(漁港區、漁船海難)、海嘯:海洋局。 (六)空難、海難(渡輪、觀光船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含輕軌共用現有道路部分)、捷運(含輕軌)營運(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交通局。 (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 (八)捷運(含輕軌)工程災害:捷運工程局。 (九)職業災害:勞工局。 (十)農、林、牧業寒害、動植物疫災、森林火災:農業局。 (十一)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市長書面報告災害之種類、規模及災情。但災害情況緊急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先行開設本中心,機關首長並應立即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具體建議本中心開設時機及分級。 (三)通知相關機關(構)派員進駐本中心。 各區公所於轄內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先行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區長並應立即以口頭報告市長及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並於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