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 全台ATM分佈網
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全國刑事警察事權,發揮整體偵功助能,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第2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 ...
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全國刑事警察事權,發揮整體偵功助能,依內政部警 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刑事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承警政署長之命,統 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副局長二人襄理之。
本局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及禁煙禁毒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犯罪紀錄之規劃、督導及統籌運用事項。 四、關於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證物之檢驗,鑑定事項。 五、關於防爆業務規劃、督導處理及支援爆炸物案件現場之勘查鑑定事項 。 六、關於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關於重大特殊刑案之協助偵查事項。 八、關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之聯繫配合及涉外案件之偵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刑事科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指紋室:指紋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