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全台ATM分佈網
2018年4月28日組織調整前,海巡署編制人員的最高階職務分別為:海岸巡防總局總局長(軍職,中將)、海洋巡防總局總局長(警職,警監一階);在組織調整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簡稱海巡署)是中華民國(臺灣)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機關,隸屬於海洋委員會,負責巡防海岸、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等,並執行查緝走私貨物和毒品、犯罪逃亡、偷渡等治安事務[3]。署內人員編制,主要由警察、軍人、海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組成(政風單位除外)。海巡署平常不負責軍事任務,惟作戰時期可依《國防法》第四條納入作戰序列[4]。
中華民國政府以往的海上相關事權,分散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財政部關稅總局 、國家安全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各單位透過海岸巡防司令部及其前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主導的行政院治安會報協調工作及情資,但仍因事權不一造成許多困擾,故在1999年提出海岸巡防專責機構的構想。
2000年1月28日,行政院整合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八艘大型緝私艦,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將海岸巡防司令部改隸為海巡署所屬之「海岸巡防總局」,原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改隸為海巡署所屬之「海洋巡防總局」,並將緝私艦更名為巡防艦,納編成北部、中部、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後期再成立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移撥初期八艘巡防艦分別為和星艦(CG101)、偉星艦(CG102)、謀星艦(CG105)、福星艦(CG106)、寶星艦(CG107)、欽星艦(CG108)、德星艦(CG109)及潯星艦(CG110),船名分別以當時關稅總局總局長、副總局長等人名諱命名,英文編號「CG」為「Coast Guard」之縮寫,艦上人員為海關隨艦移撥。
2015年6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的海洋委員會組織四法;[5][6]7月1日,總統令,公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7]2016年1月8日,行政院公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於同年7月4日開始施行[8];惟同年3月21日立法院通過臨時提案暫緩施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6月30日行政院公告暫緩施行[9]。
2018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海巡署調整為該會所屬機關並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