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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結婚登記拍照專區
本所結婚登記拍照專區設計概述
山林環繞之北投,富含自然氣息,本於這樣的地理特色,本所以綠色草皮為背景搭配藤蔓營造自然風格,並用象徵愛戀之玫瑰花編織兩個心型花牆,代表結婚新人心心相印,許諾終身共組家庭,更以北投區之區花—櫻花—翩翩紛飛之意境,彷彿給予新人最溫柔的祝福及最熱鬧的喝采,本所結合北投區名稱創造「北投偕老」一詞,祝福到北投戶政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人,白頭偕老,永浴愛河,歡迎想要登記結婚之新人一起到北投戶政說「櫻為你,我願意」。
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結婚當事人雙方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無法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例如要以星期日為結婚日,可提前於星期三、四、五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日。)
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
結婚登記須知(連結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1]
結婚登記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