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 | 全台ATM分佈網
中華民國警察是中華民國以維持公共安全為主要目的之公務人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社會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但廣義上其他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政府機構也會被稱為「警察」,如水上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境警察(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軍法警察(又稱憲兵,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法院警察(法警)、司法警察、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之執行員等。本文以敘述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之行政警察及刑事警察)為主。
依照《警察法》第4條及第5條,全國警察機關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轄。特種警察方面,水上警察業務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管理,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理。原屬於外事警察之外來人口居停留管理業務及國境警察之入出國管理業務則移由內政部移民署管理。另外,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有其隸屬之法院警察;依工作性質分,法院(法警)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察署(法警)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
司法警察之名詞,依據司法警察調度條例第二條(一級司法警察官);「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司法警察調度條例第三條(二級司法警察官)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三、鐵路、森林、漁業、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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