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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
(一)97年5月22日(含)以前結婚者:
雙方當事人依舊法,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且如在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亦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二)97年5月23日(含)以後結婚者:
依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1]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
★民法修正結婚年齡爲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落實性別平權、符合國際公約、維護青年身心,民法修正結婚年齡,將男女結婚年齡統一修正為18歲。 修正後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