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台軍售 | 全台ATM分佈網
2017年11月,據報道,川普表明美國會繼續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並未考慮終止對台軍售。2019年4月,美國國家安全顧問約翰·波頓批評中國,認為其軍事 ...
美國對台軍售,又稱台灣向美軍購。[1]美國政府在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交、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後,為確立和臺灣的交往依據,美國國會制定通過《台灣關係法》,以國內法的形式規定,美國的政策包括「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provide Taiwan with arms of a defensive character),此後多次向臺灣銷售武器。美國國防部將對台軍售界定為政府對政府的「外國軍售」(Foreign Military Sales)關係,以提升臺灣對中國大陸的防禦能力。[2][3][4][5][6]
詳細軍售內容參見美國對台軍售列表。
制定及發展[編輯]1979年1月,在美國吉米·卡特政府「認知」(acknowledges)中方「一個中國」的立場[7][8][9][10]並與中華民國斷交的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正式建交。同年2月,美國副國務卿華倫·克里斯多福在國會聽證會上表示,美國認為英文條文才對美國有拘束力[11][註 1];而美國在臺協會主席薄瑞光也強調美國多年來「明白表示『認知』不代表認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認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義。」[12]且中美就美國對台軍事關係一直未能達成協議。
同年春,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要求「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註 2]、「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註 3]、「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註 4],因而賦予美國政府出售臺灣武器裝備滿足防禦需要的法理權限,並在台灣遭攻擊時協防台灣的法理依據。
1982年8月,中美兩國政府因國際形勢變化發表《八一七公報》,其稱美國不得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