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 全台ATM分佈網
(四)戶籍謄本正本: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亦可委請榮民服務處協助查調戶役政資訊系統)。陸、其他:.(一)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就學補助及學雜費減免等助學 ...
發布日期:111-09-01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說明(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1]請參閱)
壹、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等月退休金、生活補助費、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之五專前三年、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貳、核發金額:
(一)五專前三年、高中、高職: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
(二)國中、國小:每學期新臺幣500元。
參、申請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10月25日前。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4月10日前。
肆、洽辦單位:本會各榮民服務處。
伍、申請文件:
(一)學校收費單據:五專前三年及高中(職)學生須提供,以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國小毋須提供。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初次申請或資料有異動者。
(三)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或資料有異動者。
(四)戶籍謄本正本: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