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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定數額支給。三、下列人員得向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支領退休俸、贍 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基準: 依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 定數額支給。
三、下列人員得向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費: (一)中校以下並支領退休俸(含生活補助費)者。 (二)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 含贍養金)者,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者。 四、受理書件: 申請人子女在臺灣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 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得申請教育補助費,應填具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校繳費收據。 (二)戶口名簿影本(首次申請或申請人親子關係變更時提供)。 申請人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繳費收據,如係繳交影 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轉帳繳費者,應併 附原繳費通知單。
五、作業程序: (一)榮服處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建立電子檔案,並於建檔完畢後,將 申請人資料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 請暨稽核系統。 (二)經系統完成查核無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訊息者,榮服處應將領 據、經費申請結報明細表等表單函送本會審查後,據以開立付款憑 單送財政部國庫署撥款至各榮服處委託金融機構,並由榮服處提供 入帳電子媒體,交由委託金融機構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或依其意 願為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