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 全台ATM分佈網
第1條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
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維修、號誌設備新
設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護與管理
、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裁決業務
等事項。
五、運輸資訊中心:交通資訊系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