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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 ...
第 1 條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公共自行車系 統建置、共享運具與無人機管理及大型活動交通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與安全設施之規劃設置及維護、號誌控制設 備新設及維運、消除交通瓶頸、改善易肇事路段、推動人本交通及交 通寧靜區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規劃興建、管 理與督導、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與管理、違規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 基金管理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與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及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及等候設施建置管理等事項。 五、交通安全資訊科:蒐集分析道路交通資訊,發展智慧運輸系統(I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