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新制說明 | 全台ATM分佈網
為確保最高行政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 ...
為確保最高行政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因此建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新制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
大法庭制度之組織、程序等規定甚多(詳請點閱此處[1]),茲略述重點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增設大法庭,各審判庭得依所屬審判事務類型向大法庭提案,包括: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兩種類型。當事人亦得以書狀聲請受理事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之職權。大法庭之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事件之本案終局裁判。(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3、第15條之4)
二、大法庭組織:
大法庭為功能性任務編制,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成員為9人,包含: (一)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並擔任大法庭之審判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 (二)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擔任大法庭當然庭員。(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 (三)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自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每庭至少應有1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原則,選舉產生票選庭員7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第15條之7) 除院長及該次提案庭指定庭員外,其餘庭員之任期均為2年。(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
三、大法庭程序:
(一)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特定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行言詞辯論。(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 (二)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徵詢其法律上意見。又專家學者應揭露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或受有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等特定資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
四、大法庭裁定:
(一)大法庭決定之法律見解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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