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審理程序- 行政訴訟 | 全台ATM分佈網
一、收案與審查:.本院收受原審高等行政法院送交上訴或抗告之訴訟文卷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就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合法要件為審究,責由審查科 ...
一、收案與審查
本院收受原審高等行政法院送交上訴或抗告之訴訟文卷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就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合法要件為審究,責由審查科書記官先作初步的程序審查。如需補正者,即行發交原審法院或由本院審查庭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為補正。
二、分案
初步的程序審查結果,除經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齊全,或不合法而不能補正者,以程序事件分案外,均送分案庭長用電腦隨機程式以實體事件分案。
三、審理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事件僅得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於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而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即應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聽審權,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事件事實原則上以原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裁判基礎,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亦得斟酌之。
四、統一法律見解
本院各審判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得向大法庭提案,包括: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兩種類型。當事人亦得以書狀聲請受理事件之各審判庭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由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保障當事人參與大法庭程序之權利。 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就提交之事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五、評議
本院之審判庭,以法官5人組成之,合議審判。評議時由審判長為主席,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六、交付裁判原本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由各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當事人。裁判正本一經製作完成,即送達當事人。
七、本院受理事件概況:請按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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