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 全台ATM分佈網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又名最高駁回法院、最高敗訴法院。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事件),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隸於大總統之行政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市,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臺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惟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1998年、1999年《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做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管轄 主要組織 下級審法院三所,另一所籌設中: 本院目前共分5庭,除庭長外,另有19名法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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